淄博市获称省级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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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6 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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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省文明办获悉,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出通报,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9个城市被授予“省级文明城市”称号,张店区、临淄区等29个县(市、区)获得“省级文明县(市、区)”称号,博山区、周村区等29个县(市、区)获得“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推进“文明山东”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了城市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整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早在2005年11月3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上,淄博市就作为首批省级文明城市曾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2008年,淄博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积极开展建设文明淄博、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得到不断提高。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省委、省政府经研究决定:授予淄博市等9个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称号,授予枣庄市等6个城市“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授予济南市历下区等29个县(市、区)“省级文明县(市、区)”称号,授予济南市天桥区等29个县(市、区)“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学习受表彰城市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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