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变动不影响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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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6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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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例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9月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并于9月18日正式实施。记者就读者关注的问题特邀淄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工作变更不影响带薪年休假 亮点:《条例》所规定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仅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还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解读: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即使中间有间断,只要把工作时间累计相加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小张2007年7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9月20日调入新单位,那么按照新的办法他休假的日期为今年剩余天数9月20日—12月31日为:(102÷365)×5≈1.39天(不足一天不计算),所以调入新单位后,小张可以享受1天的年休假。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300%支付 亮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解读: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终止合同未休可折算工资 亮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寒暑假多于年假不再休 亮点:《条例》中关于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要限制教师的休息休假权? 解读: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休息休假的权益,它跟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为避免教职员工重复休假,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企业有权增加年休假天数 亮点:有些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条例》规定的放假天数,《条例》施行后,这些企业的年休假天数是否必须按《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解读:各类企业包括外企首先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天数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包括休息休假措施。(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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